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104号原告贾健将。委托代理人滕桂智。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半引路**号。
法定代表人:曩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瑞声,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健将与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健将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健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2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81元,本院退付原告81元。
代理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