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06号
原告:杨旭。
委托代理人:徐细智。
被告:吴陈聪。
被告:金月兰。
被告:彭连芳。
被告:吴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于2012年10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旭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100元,由原告杨旭负担。
审 判 长 白植滨
代理
审判员 叶 璋
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周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