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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06号

杨旭与吴陈聪、金月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8-1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旭,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鹿藤商初字第206号

原告:杨旭。

委托代理人:徐细智。

被告:吴陈聪。

被告:金月兰。

被告:彭连芳。

被告:吴莉莉。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旭与被告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旭于2012年10月9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准予撤回对被告吴陈聪、金月兰、彭连芳、吴莉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旭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旭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7100元,由原告杨旭负担。

审 判 长  白植滨

代理

审判员  叶 璋

人民陪审员  王欢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周志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