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衢江商初字第922号
原告:徐朝初。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毛春洪。
被告:毛洪章。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朝初与被告毛洪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朝初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朝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4元,减半收取487元,由原告徐朝初负担。
审 判 长 柴 燕
代理
审判员 刘建芬
人民陪审员 周樟花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吴晓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