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长民初字第327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高某某,原告之三子。被告权某某,被告高某某之妻。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高某某、权某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原告王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退原告900元,其余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刘康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