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婺商初字第1078号
原告:金华市宝鑫五金镀膜厂。
负责人:郑宝银。
被告:应远望。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宝鑫五金镀膜厂诉被告应远望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于2012年9月26日发出的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既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施春茶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
书记员 苏芹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