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钟珍玉。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红梅。被告卫胜利。本院在受理原告钟珍玉与被告范红梅、卫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娆
人民陪审员 王琦
人民陪审员 高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