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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雁民初字第02263号

钟珍玉与范红梅、卫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钟珍玉,范红梅,卫胜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雁民初字第02263号原告钟珍玉。委托代理人柴琰,陕西大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范红梅。被告卫胜利。本院在受理原告钟珍玉与被告范红梅、卫胜利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珍玉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

审 判 长  马娆

人民陪审员  王琦

人民陪审员  高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