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杭萧刑初字第2066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本案于2012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2)24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7月6日1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经事先预谋,采用翻墙、爬窗、撬门的方法,进入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杭州君豪机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窃得苹果牌台式电脑1台、IBM牌台式电脑1台、IBM牌移动硬盘1个、IBM牌电脑主板3块、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以及现金800元,共计价值765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徐柏林、王永飞、陈国产的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被告人陈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3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犯罪所得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王奎刚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富美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