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523号
原告:陈喜法。
委托代理人:虞福生。
被告:李瑞香。
被告:陈家庆。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楼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法与被告李瑞香、陈家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法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喜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陈喜法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