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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义民初字第2523号

陈喜法与李瑞香、陈家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1-22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喜法,李瑞香,陈家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义民初字第2523号

原告:陈喜法。

委托代理人:虞福生。

被告:李瑞香。

被告:陈家庆。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吴志强。两被告共同

委托代理人:楼庆君。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喜法与被告李瑞香、陈家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喜法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喜法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喜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00元,由原告陈喜法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施文卫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