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临民初字第02032号原告田文革,男,1968年11月21日,汉族,住本区崇凝镇申田村五组,农民。被告尚勇,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本区崇凝镇靳尚村,农民。被告田军安,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本区崇凝镇申田村五组,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文革与被告尚勇、田军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文革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文革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文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田文革负担。
审判员 雷亚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 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