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商初字第496号
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
被告:临朐玉龙造纸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朐玉龙造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3.5元,由原告淄博扬成电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温绍勋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