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华民初字第4126号原告巫古委托代理人吴勇,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以下简称原代)被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毅,总经理。(以下简称被)
第三人:巫应浩。本院在审理原告巫古与被告四川纵川建设机械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卢兴平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7元,由原告巫古承担,并退还原告巫古。
审判员 谭 萍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斌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