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灞民初字第02068号原告王彦文。原告郝春红,职、住同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滕桂智。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区半引路**号。
法定代表人:曩斌,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郑瑞声,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彦文、郝春红与被告陕西檀香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文、郝春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彦文、郝春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96元,本院退付原告96元。
代理
审判员 王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