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6019号罪犯代平,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郫县人,文化程度:小学,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成郫刑初字第10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代平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6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至2014年7月24日止。于2006年5月17日送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刑罚执行过程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成刑执字第377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减刑后刑期至2013年7月24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9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及裁前公示。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建议对其减刑。
经审理查明,该罪犯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已获监狱累计标准分70分。现实改造表现较好,确有一定的悔改表现。该犯并处罚金1000元,已全部执行。该犯系病犯,癫痫五级。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代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四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谭默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