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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金牛民初字第3887号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与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0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负责人罗惠莲,农村商业青羊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游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文,侨联公司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农村商业青羊支行与侨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农村商业青羊支行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农村商业青羊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朝晖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