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金牛民初字第3887号原告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负责人罗惠莲,农村商业青羊支行经理委托代理人游览,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屈德洋,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市侨联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罗玉文,侨联公司总经理。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农村商业青羊支行与侨联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农村商业青羊支行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
本院认为:农村商业青羊支行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羊支行负担。
审判员 李朝晖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 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