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蓝民初字第01117号原告李某,女,农民。被告袁某某,男,农民。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其他公民的合法权益,依法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第一百四十条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李某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朱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