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白志军。
委托代理人:暴付军,男,汉。被告陈志军。
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军撤回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苑 月 来自: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1)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白志军。
委托代理人:暴付军,男,汉。被告陈志军。
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军撤回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