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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成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白志军,陈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成民初字第1489号原告白志军。

委托代理人:暴付军,男,汉。被告陈志军。

委托代理人:郗利民,河北升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事由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志军撤回案件受理费98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李建民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苑 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