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章某。
被告:余某。
原告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姣姣 来源:百度“”
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章某。
被告:余某。
原告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