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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23号

章某与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1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章某,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汾民初字第223号

原告:章某。

被告:余某。

原告章某诉被告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立案受理后,经法院通知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交纳且未申请减、缓、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章某自动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XX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

书 记员  蔡姣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