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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舟普商初字第890号

舟山财富君庭大酒店有限公司与舟山市普陀博爱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4-29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舟普商初字第890号原告舟山财富君庭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海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盛军。被告舟山市普陀博爱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可玲。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财富君庭大酒店有限公司诉被告舟山市普陀博爱旅行社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舟山财富君庭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在本院通知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舟山财富君庭大酒店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欧青梅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郑 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