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刘洪章。本院在执行刘健申请执行刘洪章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公众号“”
刘健执行案裁定书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北民执字第591号申请执行人刘健。被执行人刘洪章。本院在执行刘健申请执行刘洪章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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