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封某。被执行人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焦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书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98)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封某。被执行人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焦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书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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