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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复执字第268号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行普通执行裁定书(198)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封某,焦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复执字第268号申请执行人封某。被执行人焦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封某与被执行人焦某离婚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焦某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1)复民初字第4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书

审判员 王卫东

审判员 陈 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荣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