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969号原告范某。被告蔡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范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素青
审判员 王文素陪审员 贡晓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