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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广民初字第969号

范某与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6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蔡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广民初字第969号原告范某。被告蔡某。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范某与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范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第1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王素青

审判员  王文素陪审员  贡晓飞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逯向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