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灞执字第01274号申请执行人张孝昌。被执行人权小明。被执行人张峰。申请执行人张孝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权小明、张峰给付赔偿款5529.2元、诉讼费1279元、鉴定费21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孝昌与被执行人权小明达成和解,由被执行人权小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孝昌50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解决。本案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灞民初字第02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魏峰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倩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