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未执字第00956-2号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宏大法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宏大法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航空发动机集团天鼎核电设备有限公司欠款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定襄县宏大法兰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于2012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40万元。执行中,本院于2012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将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未民一初字第00244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国强执行员 种 强执行员 朱江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窦婵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