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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涧刑公初字第292号

黄涛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7-02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诈骗,诈骗
当事人
黄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2)涧刑公初字第292号公诉机关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涛,男。1997年7月17日因犯抢劫罪、抢夺罪被安徽省阜阳市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于2008年12月10日释放。2012年2月27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洛阳市公安局天津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洛阳市看守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以洛涧检刑诉(2012)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涛犯诈骗罪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玉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涛伙同韩某某(在逃)在涧西区景华路“盛德美”超市附近利用壹部“苹果”4代手机模型将被害人金某的一部蓝色诺基亚N9手机及200元现金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为3505元。案发后被骗走的诺基亚N9手机及现金2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金某。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犯罪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涛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黄涛辩称,我只拿着苹果手机去鉴定,鉴定以后是真手机我就把手机给了韩某某,他们两个怎么换的我不知道,坐出租车走了以后,我才知道韩某某给金某的是手机模型,韩某某给了我200元。

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22日13时许,被告人黄涛伙同韩某某(在逃)在涧西区景华路“盛德美”超市附近利用壹部“苹果”4代手机模型将被害人金某的一部蓝色诺基亚N9手机及200元现金骗走。经鉴定,被骗手机价值为3505元。案发后被骗走的诺基亚N9手机及现金200元已退还给被害人金某。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黄涛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实,2012年2月22日上午,老乡韩某某到金谷园村“金超越”理发店找到我,让我和他一起到洛阳市涧西区盛德美大张店对面一手机专卖店,约见一名青年男子,对换青年的一部诺基亚N9手机,应男青年的要求,我和这名男青年一起进入盛德美大张对面苹果手机专卖店内,鉴定我和韩某某拿来的一部苹果4手机,经鉴定我们的这部苹果4手机是真的,我俩就出店了,后我们三人在“苹果”手机门口东边100米左右路边,我把苹果手机(真手机)给了这个男青年,韩某某就在这和男青年开始交易,男青年把他的一部诺基亚N9手机给了韩某某,另外又给韩某某200元现金,韩某某以其他理由把苹果手机(真手机)从男青年手中要了过来,掉包换回去了一部苹果模型手机,随即我俩匆忙打出租车离开。在出租车上,韩某某分给我200元钱,事前并且还给我买了一盒利群烟。调包过来的诺基亚N9蓝色手机被韩某某拿走了我俩坐车到理发店门口,我下车回店,韩某某就坐出租车走了的事实。2、被害人金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2月19日我在家用电脑在洛阳百姓网上发布了一个卖手机的信息(我2012年12月份买的诺基亚N9手机,现在不想用了,想把手机卖了),2012年2月21日晚23时许,有个男的打电话联系我,说想买我的手机,然后我们约好于2012年2月22日中午,在涧西区景华路大张盛德美超市门口见面。12时许,我到涧西区大张盛德美门口,然后见到两名自称是买我手机的男子。在我和那两名男子交谈时,其中一个短发的男子说,他有一部苹果4代手机也想卖,但是别人出价太低,他想让我用自己的诺基亚N9手机再加钱,然后我来换他的苹果4代手机,我考虑之后感觉可以,就答应了。然后那个短发男子拿着苹果4代手机和我一块去大张盛德美对面的苹果售后服务店去鉴定,如果是真的我就要。接着我就和那个短发男子拿着苹果4代手机一块来到了售后服务店,另外一个长发男子还在大张门口等着。经过苹果售后服务店内员工的鉴定,该手机是真的,我就和那个短发男子出去了。我和那个男子又来到大张盛德美门口,然后我们就商议着怎么交换手机,最后商定好我以我的诺基亚N9在加200元现金来交换短发男子的苹果4代手机,商议好之后我和那两名男子一块来到大张门口的公交站牌处,我把自己的诺基亚手机和200元现金递给了那个长发男子,长发男子将一部黑色苹果4代手机给我了。接着那个短发男子就站在马路边伸手拦出租车,短发男子拦住出租车后和长发男子就一块乘坐出租车走了,等他们走了之后我拿出刚才交换的苹果4代手机,我把手机套去掉之后,发现这部手机不能开机,仔细一看发现是一部手机模型,这时才知道自己上当了,并且那两名男子已经跑了。2012年2月27日下午12时许,我在涧西区上海市场步行街淘宝城楼下又看到那个骗我手机的短发男子,他身边还有3个其他男的,我就立刻跑上去抱住那个短发男子,并说让他还我手机,那个短发男子还说我认错人了,我紧接着就要打电话报警,他身边的其他男子就拉着我不让我报警,让他跑。那个短发男子就挣脱我跑了,我又马上追上去抱着他,并掏出手机要报警,该短发男子就使劲抢我电话,把我电话捏坏了,我就使劲抱着他叫喊,旁边的路人最后报警了,过了一会,警察就来了,就把我和那个短发男子一块带到派出所的事实。3、抓获证明,辨认笔录,手机卖场证明,接受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价格鉴定结论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证据在卷资证。以上证据经当庭宣读、出示、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可以作为定案依据,应予以采信和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黄涛犯诈骗罪的指控成立。被告人XX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涛刑期自2012年2月27日起至2012年10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武淑霞

人民陪审员  张芝政

人民陪审员  刘丽群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静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