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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3号

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0-30
审理程序
其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芜经开诉保字第00153号

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

法定代表人:封全虎,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黄太卫,安徽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郭鹏,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众源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二款、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告江苏阳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财产在人民币20万元范围内进行保全;

二、前项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奚正荣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夏禄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