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绍越袍民初字第1186号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诸卫刚。被告鲁卫星。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鲁卫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市创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颜丰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陶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