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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少民初字第49号

赵某某与韩某某、姚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9-06-29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某某;韩某某;姚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新少民初字第49号原告赵某某。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卢某某,河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某某。被告姚某某。委托代理人韩某某。被告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代表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韩某某、姚某某、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475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连坤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