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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全民二初字第147号

李文婷诉曹华辉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20-05-0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文婷;曹华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全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李文婷,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委托代理人邱国梁,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谢声平,江西全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曹华辉,男,198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全南县。

原告李文婷诉被告曹华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2年10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文婷的委托代理人谢声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华辉经本院公告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被告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分两次向被告的帐户汇了2万元,于2011年6月14日汇了1.5万元,2011年7月7日汇了5仟元。被告承诺借款将在两个月后清偿,借款到期后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告以在国外经商遇到困难为由向原告承诺将在2011年底回全南过年的时候亲自给原告,但是被告在2011年再次失信,并没有归还借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要求被告还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拒不归还借款,到现在为止被告仍然没有还钱,且与原告失去了联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被告曹华辉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期间,被告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2万元。原告分两次给被告的帐户汇了2万元,于2011年6月14日汇了1.5万元,于2011年7月7日汇了5仟元,被告承诺借款将在两个月内归还给原告。借款到期后,被告分文未还,原告多次催偿,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且与原告失去联系,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2万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李文婷提供的个人业务凭证、城西社区证明以及本院的庭审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曹华辉向原告李文婷借款人民币20000元,有原告李文婷在中国工商银行的个人业务凭证予以证明,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曹华辉本应积极归还原告李文婷的借款,但被告曹华辉却违反了双方的约定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所以,原告李文婷主张被告曹华辉归还借款20000元的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曹华辉应当归还原告李文婷借款20000元,限被告曹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文婷。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元、二次公告费560元,合计710元,由被告曹华辉承担,限被告曹华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支付给原告李文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福明

人民陪审员  陈 仑

人民陪审员  刘芳求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谭球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