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杭西民初字第2424号

胡伟国与李元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7-10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胡伟国,李元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胡伟国。

被告:李元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国诉被告李元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国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胡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伟国负担。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