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胡伟国。
被告:李元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国诉被告李元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国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胡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伟国负担。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琦 来自:
胡伟国与李元春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西民初字第2424号
原告:胡伟国。
被告:李元春。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国诉被告李元春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胡伟国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胡伟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胡伟国负担。
审判员 杨志敏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