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沂南保字第596号
申请人:李克润,男,58岁,住沂南县。
被
申请人:郭广胜,男,37岁,住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
申请人李克润与被申请人郭广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广胜驾驶的鲁G5XX**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郭广胜驾驶的鲁G5XX**号高尔夫牌小型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江 海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徐道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