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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碑执字第01597号

张某甲抚养费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3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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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碑执字第01597号

申请人:张某甲。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男。

被执行人:张某乙。本院在���行申请人张某甲与被执行人张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5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第(2012)碑民二初字第01155号民事调解书主文中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