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城执字第00232号

胡XX与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XX,刘XX,李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232号申请执行人胡XX,男。被执行人刘XX,男。被执行人李XX,女,刘XX之妻。本院于2012年4月17日受理申请执行人胡XX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城民初字第0090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刘XX、李XX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刘XX、李XX目前人都在外地生活,无法确认具体位置。且现在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一时无法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2)城执字第0023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向明君

审判员 :向全明

审判员 :韩幼文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 丁 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