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陇执字第00321号

边彦兵、刘亮诉张建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8-28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边彦兵,刘亮,张建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陇执字第00321号申请执行人边彦兵,男,生于1984年9月28日。申请执行人刘亮,男,生于1982年9月16日。被执行人张建刚,男,生于1984年7月4日。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构代码证号:76632316-1。负责人崔波,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海军,陕西秦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边彦兵、刘亮诉张建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已向本院交来案件执行款11983元,申请执行人边彦兵已领取案件款3300元,申请执行人刘亮已领取案件款3683元,被执行人张建刚已领取两申请人应退还的案件款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陇民初字第0060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

审判员  金江博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高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