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寿民初字第860-1号原告王法新。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银山,董事长。被告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被告隋世庆。被告刘银山。被告刘仁龙。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法新诉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山东巨龙黄河板材有限公司、隋世庆、刘银山、刘仁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寿光市黄河木业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在寿光市公安局立案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马效红
审判员 李 恒
审判员 董常丽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田晋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