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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永民初字第2022号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6-29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曾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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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永民初字第2022号原告曾某某,女,生于1982年9月11日,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永年县,现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刘拥山,永年县南沿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曾建华,男,1948年7月23日,汉族,住永年县,系原告伯父。被告王某某,男,生于1984年11月21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委托代理人赵钢,河北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5月3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拥山、曾建华,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赵钢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21日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同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证。2005年7月6日生男孩王某某,2007年6月30日生女孩王某某。刚结婚后感情很好,但被告的父亲一直的酗酒闹事,一次深夜,在我熟睡之际,被告的父亲把我居住的门窗玻��全部砸坏,我的精神受到了很大的刺激,从此我开始精神恍惚。2011年春天我们用家中的积蓄四万元盖起了五间门市后,被告就对我越来越冷淡,常用拳头不分轻重的往我头上打,把我打晕倒地才罢休。2012年正月,我感觉烦恼呆在院子里,被告过来就打我,一直把我推打到屋里。2012年2月的一天,因和被告母亲有纠纷,被告又开始殴打我,之后把我撵出家门,不再让我回家。综上,请求院依法判决我与被告离婚,婚生两个孩子归我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并赔偿我的精神损失。

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原告所说的离婚理由完全不成立,我的理由为:1、我和原告相亲相爱,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出现过问题;2、就算原告和公婆相处的关系不好,也不能成为离婚的理由,我有能力,有信心去挽救和感化原告,3、我没有打骂过原告,也没有对原告做出不忠的事情,4我家里的五间房是祖辈所有的,不是我的财产。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9月21日按照农村习俗典礼同居,同年11月7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05年7月6日生男孩王某某,2007年6月30日生女孩王某某,现均随被告生活。2012年2月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分居至今。

原告诉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提供了以下证据:1、证人张双娥当庭作证称:我是原告的婶子,被告对原告漠不关心,对其生活不管不顾,原告有病也不给治疗;2、证人郭巧爱当庭作证称:我是原告的婶子,被告及其家人对原告不管不顾,经常将原告赶出家门。被告质证意见为:1、两个证人与原告是亲属关系,证明效力低;2、没有直接证明原被告感情不和;3、没有直接证明是被告赶原告回家的。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很好,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以上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庭审笔录、结婚证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系合法婚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原被告结婚后共同生活多年且生有两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称与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不予认可,原告虽提供了张双娥、郭巧爱两人的证言,但两个证人与原告有利害关系,现被告对两证人证言有异议,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相互印证,该两人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且原、被告双方分居时间较短,也不符合离婚的其它条件,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原被告应珍惜已建立起的夫妻感情,互谅互让,互敬互爱,共同创建美满和谐的幸福家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冀志科

代理

审判员  郭艳波

人民陪审员  解海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曹子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