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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民初字第1335号

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0-27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石某某,杨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石某某,男,生于1952年11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被告杨某,女,生于1960年9月7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某某自愿与被告杨某和好,并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份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石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

审判员  周兵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喻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