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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景民一初字第652号

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8-31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潘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