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
潘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景民一初字第652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李旭,景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2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潘某承担。
审判员 胡永冈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韩金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