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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咸秦执查字第00620号

铁二十局六公司与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9-25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铁二十局六公司申请执行平安财险咸阳支公司保险合同一案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咸秦执查字第00620号申请执行人中铁二十局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苗禾,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刘延军,系该支公司总经理。上列当事人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咸民终字第00814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保险金234242.62元,承担诉讼费4814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94.2元。被执行人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3433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人民币243783.82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志辉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张 丹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军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