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607号申请人张x,男。被申请人云x,女。申请人张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云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x自动交付,申请人张x已于2012年10月9日领取18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70元,由被申请人云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徐 烈
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 : 熊 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琦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