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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城执字第00607号

张x与云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x,云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城执字第00607号申请人张x,男。被申请人云x,女。申请人张x依据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云x离婚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云x自动交付,申请人张x已于2012年10月9日领取18000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2)城民初字第0110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170元,由被申请人云x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徐 烈

人民陪审员 :曾小明

人民陪审员 : 熊 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郭琦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