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8)临执字第612号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薄世清。经理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渠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政忠,主任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渠村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临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渠村村民委员会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临淄永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08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该案申请执行标的为211854.4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唤被执行人淄博市临淄区辛店街道渠村村民委员会,促其自觉履行。执行款项申请执行人已全部收到,执行费3278元由被执行人缴纳,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07)临商初字第143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爱民
审 判 员 王惠玲
审 判 员 边洪镇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于雪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