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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北民执字第335号

马希芬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5-01-07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马希芬,刘秀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北民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马希芬。被执行人刘秀凤。本院在执行马希芬申请执行刘秀凤承包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09)北民执字第33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樊 仓

代理

审判员  倪景明

代理

审判员  郭万池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晓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