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镜民催字第00075号
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
法定代表人:丁美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均,浙江建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8月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030005120576341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汇票票面金额200000元整,出票日
二0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到期日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八日,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芜湖分行,出票人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芜湖瑞创叉车有限公司。依次背书转让给奇瑞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临海市瑞创农业机械有限公司、台州市强利化建有限公司、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案案件受理费14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宏美化工销售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汪 丽
审判员 窦衔庆
审判员 常荣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