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2)成刑执字第5971号罪犯黄涛,男,1989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文化程度初中肄业,现在四川省崇州监狱服刑。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9日作出(2010)大邑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3年3月10日止。宣判后,被告人黄涛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年9月15日作出(2010)成刑终字第445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黄涛撤回上诉。执行机关四川省崇州监狱于2012年9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100分。该罪犯已缴纳罚金人民币2000元。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黄涛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涛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减刑后刑期至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佩
审判员 牟世清
审判员 任华芬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谭默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