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开民初字第1291号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古路西八里庄商业楼。法定代表人魏国生。被告唐山古冶区盛泰第二石矿,住所唐山市古冶区。法定代表人方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山古冶区盛泰第二石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厦工机械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
代理
审判员 张瑞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晓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