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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明执字第00184-5号

何晓玲与胡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1-25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晓玲,胡兵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明执字第00184-5号

申请执行人:何晓玲,女,1955年11月28日生,回族。

被执行人:胡兵,男,1971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1)明执字第00184-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胡兵之妻陈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6228483151176402715帐户内的存款30000元。因被执行人同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胡兵之妻陈海燕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营业部6228483151176402715帐户内的存款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 悝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宋永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