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安柏执字第26号申请人焦某某,男,1958年2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55年7月14日生,汉族。焦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9年12月23日审结,该案(2008)安民柏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某某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担保人杨某银行存贰万贰仟壹佰元整至安阳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查世杰
审判员 郑石成
审判员 杨慧芳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兰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