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杭淳民初字第133号
原告:陈华昌。
委托代理人:陈仟伍。
委托代理人:骆倩。
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余书平。
委托代理人:贺修书。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华昌诉被告杭州千岛湖新概念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华昌以愿意庭外和解为由,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华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138元,减半收取25569元,由原告陈华昌负担。
审 判 长 詹鹏飞
人民陪审员 胡水平
人民陪审员 章真忠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罗欣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