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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北民执字第560号

李广亮申请执行唐山力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9-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广亮,唐山力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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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2)北民执字第560号申请执行人李广亮。被执行人唐山力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广亮申请执行唐山力通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因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2012)北民执字第56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伟

代理

审判员 付 亮

代理

审判员 李江波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