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丰民初字第3447号

李小兰与任玉良、马廷辉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12-19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小兰;任玉良;马廷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丰民初字第3447号原告李小兰。被告任玉良。被告马廷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西山道**。负责人杨国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兰与被告任玉良、马廷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小兰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5元,减半收取3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高力军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鲁红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