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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唐民申字第72号

赵桂明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姚利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2-10-09
公开日期
2014-05-2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桂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姚利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唐民申字第72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赵桂明,男,196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

负责人:顾得银,男,该公司经理。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姚利强,男,198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运输户。申请再审人赵桂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唐山市路南支公司芦台营业部、姚利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2012)迁民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赵桂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指令迁西县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李德仁

二〇一二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单征征 关注微信公众号“”